基本医疗、基本药物、适宜技术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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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基本医疗服务?

所谓基本医疗服务,就是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福利性照顾。其目标是保障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利,使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在防病治病的过程中按照防治要求得到基本的治疗。在我国,解决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疾病治疗措施、诊疗检查费用以及相应的药品消耗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特需服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   1、各类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的费用;

•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的费用;

•   3、各种健康体检。

•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   5、各种医疗咨询费、鉴定费 。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   1、PET、眼科准分子激光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梅毒、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设施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会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等;

2、陪护费、陪护床费、护工费、洗理费、伙食费、药膳费、取暖费、降温费;

3、特许服务的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4、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六)其 他:

1、应用公共卫生负担的;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精神病除外)、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住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什么是甲类药品、乙类药品和目录外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甲类药品目录和乙类药品目录两部分组成。

甲类药品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比甲类同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先由患者个人自付一定比例(10%)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医保目录外药品,也叫“丙类药品”,指的多为保健药品、新出的药品,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此类药品是不予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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